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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是对近几年的新股发行市场状况及监管经验的全面总结,在原来的市场化改革措施基础上又往前迈进了一大步。具体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本次改革的总体原则中特别强调了坚持市场化和法制化取向,加强市场监管,并一如既往地将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放在至关重要的位置。
其次,本次改革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今年证监会对在审的IPO企业实施了财务大检查,成效显著。不仅仅是使众多拟IPO企业知难而退,更重要的是使各类中介机构的质量意识空前提高,切实做到归位尽责,不敢再敷衍了事。
本次改革赋予发行人和承销商更大的自主权。明确过会后即给批文,由发行人自主选择发行时机,不再对发行节奏进行调控。对承销总干事的自主配售权也首次予以落实。
本次改革还将预披露的时点进一步提前到了受理之时,并且明确发行人的相关信息和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这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形成了很强的约束。
本次改革还强化了发行人及其控制股权的人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对发行人的控制股权的人及高管等持有股票的减持作出了较以前更严格的规定,将其利益与广大公众投资者的利益结合得更为紧密,避免恶意减持套现行为的发生。
针对本次征求意见稿中的详细的细节内容,结合实际操作经验提出如下建议,一是进一步提升发行审核效率,避免因堰塞湖现象将优质企业挤出国内长期资金市场;二是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辅导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三是进一步明确中国证监会将对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的工作底稿及尽职履责情况做抽查的具体时点和相关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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